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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朴:不患寡而患不均——浅析规则在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0/6/22 关注人数:2151

摘要: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规则和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制度的执行往往不能顺利准确地完成。造成干扰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因素,也可能是规则本身与道德观念、传统思想乃至于其它规则(例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条例)等外在因素发生了冲突。本文拟通过案例,对教育工作中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阐述规则在制定和具体执行方面的利弊,并对中小型私立学校的校规制定和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教育 私立学校 规章制度 学校管理

一、时代背景与学生素质提升对管理模式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通信及智能型电子产品的广泛普及使当今中小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提升到了和成年人相近的标准,青少年群体的心理成熟能力和知识量也发展到超越以往任何一代同龄人的程度。从小在开放式信息环境下成长,具有新时代价值观的二十一世纪年轻人,每一个都可谓是他们父辈少年时老师深恶痛绝的“问题学生”。所谓“问题”与品行无关,而是新事物和旧观念发生冲突时的必然结果。例如“学生该不该阅读课外书籍”“教师能否拖堂和自由调换课程”等问题,在1970年和2020年的答案是截然不同的。随着物质生活的高度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速度也会越来越快,很多观点甚至出现了反复现象。例如“教师对学生体罚是否正确”这一争议,中国古代认为应该,并且一直执行。而进入新中国后,随着西方自由、人权等观念的引进,体罚被认为是落后、愚昧乃至于残忍的——事实上的确如此,开始被相关部门严厉禁止,并写进了法律。然而到了21世纪,“学生殴打老师”等类似事件一再发生后,又有人认为当今学校的处罚措施(抄写文章、罚站等)过于软弱,使教师的权威无法得到保障,建议恢复一些低烈度的体罚——戒尺、中等强度劳动等。这些案例足以说明,学生和教师知识水平与行为能力的差距正在缩小,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个过程还将继续。

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在对现在的中小学生进行管理时,必须将其作为能够平等交流相处的对象,而不是传统的“传导——接收”式居高临下的地位。在今天,任何一个初中生都可能有反抗老师决定的胆量和能力,这在过去根本无法想象。如果反抗和质疑基于合理的动机,那倘若再使用传统的方法——服从第一、对错第二——去解决问题,无疑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对学生本身的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乃至于影响价值观与人生观的成型。另一方面,21世纪的信息流通极其高速,如果事件没有处理得当,在公开网络环境下可能会带来难以想象的舆论压力。

二、具体规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一套纸面上看似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现实中却往往遇到很多实施困难。这来源于许多不同因素:当事人及制定者规则意识的淡薄、执行者对自己的权力及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正确的认识、规则本身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规则制定之初就有漏洞等。下面将通过实际情况对以上几种因素进行分析:

  当事人及制定人缺乏规则意识

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对规则的无视并非出自主观原因,而是缺乏相应认识和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毫无疑问是规则颁布者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在不限于学校的很多单位,都出现过因为相关人员疏忽乃至刻意未通知所有人员条例具体内容,导致当事人违规之后仍然不清楚情况,例如下图:

该规定的离谱程度暂且不谈,未经商讨单方面宣称,通过网络非正式发布且没有附加集体通知,造成的错误与损失却依然要原价承担,这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

虽然所有违规事件几乎都是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则制定者在传播和执行意识上的疏忽也是造成事件的重要原因。现实生活中,规则往往由身居高位者决定,这也导致许多人在遭遇此类事件时迫于压力,只能选择吞下苦果,从而造成更多悲剧。

执行者对自身权力及规章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学校及社会单位规章制度,由于其执行范围和执行力度都受不同因素的限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争议(该情况在国家法律执行中基本不存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执行者本身常常对于其自身权力存在错误认识——其中过高估计占大多数。近年来,由于此类原因产生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校规及企业规章在其生效范围以外(校内/企业内)是否依然有效;开放式学校学生处于校外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违反校规是否需要受到处罚;学校在执行校规时,处罚措施是否可以对学生财产造成侵害等。

上述争议均处于法律条文中的灰色地带,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规则,而是强权。且此类强权并非由规则赋予,这导致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对于违规事件的处理方式往往来自于强权者的个人意见,这类处理很可能没有全面的理性判断乃至于完全取决于感情色彩。更有甚者,所谓的“违规”和“错误”本身即来自于强权者的主观判断。这种独裁式的统治无疑对整个机构及其中个体造成了严重伤害。

规则本身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

这种现象当下也不少见,例如很多私立学校禁止学生携带通讯工具,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并予以相应处分。该条例本身出发点没有问题,对学生学习专注力提升确实存在正面作用。但部分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极端暴力措施,例如强行搜查学生私人物品、翻阅学生通讯设备、对没收违规物品进行毁坏等。该行为毫无疑问触犯了国家法律,可是学生相对于学校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原本合理的质疑与反对依然受限于权力的压迫。这就导致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当事学生违反了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当事学校在维护自身制度,对违规学生进行惩处时,同样违反了国家法律,这也是客观事实。在校规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法律处于绝对上风。但如果冲突对象为道德观念、风俗文化等非强制性标准,则界定标准会更为难以区分。

规则本身即存在缺陷或漏洞

  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也是其它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发布渠道和公开方式存在疏忽,造成规则无法被所有人了解,导致“人不知法而犯法、而执法者言其知法而犯法”的情况出现。执行方式、执行范围及执行手段没有明确,导致执法者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能主观地依照个人判断行事,使规则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规则制定之时的片面和不完善,导致与其它法律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实际执行出现很多混乱。因此,只有在制定之初就尽可能完善规则本身,才能解决其他问题。

三、关于规则制定的注意事项和若干建议

  1,规则制定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所有规则实施与执行方面的问题,本质上都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无疑是从根源上消除隐患。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尽可能地考虑到以上这些情况,就可将隐患从摇篮里直接扼杀。

  首先,在规则制定之时就必须明确出发点:规则的作用是为了约束和管控,而不是等着人们触犯并迫不及待准备处罚。条款太过复杂并不一定是好事,过于繁琐的规则只会令人更加摸不清头脑,只有方便理解、方便遵守和执行的规则才是合理的规则。如果规则制定时偏离了初心,而沦为强权者欺压弱势者的工具,那它的存在只能起到反效果,并总有一天会被人推翻。强制的不合理规则只能使人暂时服从,合理而科学的规则才能使所有人信服并发自内心地自觉遵守。

  其次,规则的执行范围必须被明确。一个国家的法律只于该国境内生效,一所学校的校规也只适用于学校大门以内。假设某校禁烟,一名学生在教室抽烟被处分,下一次该生抽烟时特意进了厕所隔间。老师准备处分时该生辩解称在厕所抽烟并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应受到处分,最后该生依然受到了处分。这个处分是合理的,校规生效范围为整个学校内部,无论卫生间或教室皆属于规则管辖区域,和有没有对别人造成影响没有关系。另一学生放学后站在校门口抽烟,那在该生已经成年的前提下,就算此人当着校长的面抽烟,也仅能对其进行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应执行任何实际惩处。因为校规的生效前提是“处于校园内”且在“上课时间”,该生不处在这个规则的生效时间及生效范围。从原则上来讲,校规的生效区域仅限于上述slot time(上课时段的校园内部)。因此,所有发生于管辖区外的违规事件归根结底都不应受到惩处。

  再次,规则的执行力度必须得到保证。再细致周到的规则,如果没有精确而高效的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而需要保证执行力度,就意味着制定时必须考虑到执行时的各种情况。对于规章制度而言,无论如何,能够保证被执行永远排在第一位。如果违规行为人能用各种方式摆脱处罚,那单位和执法人的公信力将急剧降低。最关键的是,处罚措施假若不能平均(例如同样情况,A受到处罚,而B受到比A轻的处罚,C则完全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当事人心态和整个集体对领导者的信任将受到毁灭性打击。数千年前的古人都清楚“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2]”,其实很多人受到处罚之所以不甘心,其根本原因不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与别人对比,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如果所有人一律平等地接受奖励和处罚,那即使惩罚较为严重,很多人也会心甘情愿接受。

  最后,无论适用于何种场景的规则,必须能兼容于国家法律和道德准则。例如上文举例“私立学校通过搜查学生私人物品寻找手机、没收学生手机后私自翻阅其隐私信息、乃至公开砸毁没收所得手机”等案例,如果学校校规明文规定“可以通过一切方式处理没收所得学生财产”,毫无疑问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这种暴力式执法毫无疑问不属于正常校规应该所处的范围,但如果学校领导更加人性化,将处罚改成“学期结束后至班主任处领取手机”或“完成某些学习任务后领取手机”,则并不认为是侵犯个人权益,而从人性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很明显会相较前一条更受学生们拥护。

2,对于中小型私立学校校规的一点建议

大型公立中小学的校规基本大同小异: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集体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虽然便捷,但对于学生的个性发展或多或少会有些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制定中小型私立学校规章制度时,应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措施,在保证以上几条注意事项时,使其符合实际应用环境。

对于私立中小学,应该在保证少年儿童天性的情况下,将侧重点放在对规则意识的培养上。因此应采取“重刑轻罚”措施——降低惩处执行的下限和上限,而减少处罚措施的力度。例如迟到一分钟,即罚抄写课文一篇,但所有处罚的最高上限,也只是警告处分或义务劳动。提高处罚的频率,用不造成伤害的轻微惩戒代替严刑峻法,有助于在养成规则意识的同时,对中小学生的人格发育和价值观起到正确的引导。

对于以成年人为主要面向群体的高等教育类私立学校,应在保证师生平等、民主关系的前提下,以法治意识及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为侧重点。经过完整成长过程,拥有健全人格和价值观的成年人不应将其视为缺乏社会经验的中小学生,而是和教师及管理者在人格层面平等的独立个体,并且身为成年人,毫无疑问需要更多的自我意识和私人空间。因此,建议制定规章制度时和学生们共同商议修改,并取得大部分学生及教职工赞成,以使每个人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尊重。但经所有人认可通过后,在处罚上采取“轻刑重罚”措施——减少处罚的频率和类型,放宽规则的宽裕程度,使学生的自由度更高。然而学生一旦犯错,将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例如某学生旷课一节,仅仅是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旷课依然是口头警告。可是一旦短时间内该生第三次再犯,等待他的可能将是记大过一次或休学反省。并且这种处罚将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无论谁违反了规则都将立即执行。这样,不但维护了规则的存在,更实现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平等与尊重。并且,规则本身已经实现了极高的人性化与自由度,且由全体人员共同商议决定,因此所有人都将会自发维护与尊重规则,所有违反者也没有任何理由脱罪。

结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正如国家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规则和标准。强迫人服从的规则永远不可能长久,只有让人发自内心信服,并自愿遵守和维护的规则才是真正合理的规则。很多制定规则的人都将规则不能执行的原因归结于人们的素质低下,却从来不反思自己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出现问题。

规则从来不是单方面的遵守,而是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订

2,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 中华书局 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7年修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第4 2012年修订

[2]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 中华书局 20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13 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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